關于依法處理違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濟寧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于強化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通告〔2020〕8號),公安機關將對下列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
一、不按照《通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未向目的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備的;
2.未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的;
3.未建立進貨臺賬和批發銷售臺賬,未將購銷行為信息及時準確錄入“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的;
4.經營銷售環節未實行專柜銷售的;
5.未建立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臺賬,從業人員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6.在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環節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執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廣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安全和健康負責。
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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